琉璃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護理倫理守則 103/06訂
依據護理部的四個信念,分別訂定護理倫理守則:
一、每位住民皆有得到良好照護的基本權利,提供護理照護時:
1.尊重住民的生命與人性尊嚴,禮貌與真誠的應對。
2.接受與尊重病患的價值觀(如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看法等)、自主性、個別性與能力,提供適當的照護計畫。
3.遵守住民安全之各項措施,並能判斷病情的輕重緩急,避免住民受傷害。
4.尊重並維護住民身、心、及社會層面的隱私,保障個人私密資料的安全。
5.善盡知情同意之責,並提供需要的護理指導與諮詢。
二、每位工作人員皆有平等的工作權及成長與晉升的機會:
1.應接受在職教育與訓練、自我進修,以維護個人專業知識及執業能力。
主管應提供足夠的在職教育與訓練之機會。
2.應提供合乎專業團體與護理部所訂定之標準的照護。
3.當接受和授予責任時,應以個人的能力和專業資格為依據。
4.應對自己的照護(管理)行為負責、隨時檢討,並致力改進。
三、護理人員應與照顧團隊成員成為良好的工作夥伴:
1.與醫療照顧團隊成員互助合作,相互尊重並維持良好關係。
2.協助團隊成員安全地執行合宜的住民的照護活動。
3.個人專業知識或能力不足以提供住民照護時,應請求協助或報告主
管。
4.協助護理同仁照護能力及專業知識之成長。
5.對可能危及專業、服務品質或住民身、心、社會方面的活動,須立即
採取行動,並報告有關人員或主管。
6.應依正確的管道向有關人員或主管報告,並提供正確、完整的資訊。
四、護理人員應信守對院方及護理專業的承諾:
1.適時消弭不正確或有損之訊息,以維護院內或護理部之聲譽與形象。
2.積極參與所屬單位、護理部、及院方之活動,並提出建設性之建議。
3.應作為照服員的角色模範,並協助教學,以培養優良護理人才。
4.應加入護理專業團體,並積極參與對護理發展有貢獻的活動。
5.應發展護理專業知識與技能,並積極致力於護理標準之訂定。
參考資料
1.護理倫理規範(1994),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2.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倫理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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