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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是什麼





認識新制





1.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是什麼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 101711日起,原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之作業程序改為申請身心障礙證明,需要經過鑑定及需求評估程序,與以往申請身心障礙手冊僅由專科醫師1人鑑定有別,所以簡稱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以便民眾區隔。





  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的實施,除了可瞭解身心障礙者的身體結構與功能損傷,也重視其所處環境對個人活動表現的影響,而透過主動的評估,才能按照身心障礙者的實際狀況及需求,提供個別化與多元化的服務,同時使資源做最有效的分配。






2.誰是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是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結構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並經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1)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2)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3)涉及聲音語言與構造及其功能。

4)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5)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6)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7)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8)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2)   
 




3.新舊制分類對照表: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於身心障礙的分類內容,將從過去以疾病名稱分類的16類,改為以身體結構與功能分類的8類,兩者的對應如下表:





新制(8)與舊制(16)身心障礙鑑定對應表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




代碼




類別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06




智能障礙者




09




植物人




10




失智症者




11




自閉症者




12




慢性精神病患者




13




多重障礙者




14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15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16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01




視覺障礙者




02




聽覺機能障礙者




03




平衡機能障礙者




13




多重障礙者




15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16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04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13




多重障礙者




15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16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13




多重障礙者




15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16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13




多重障礙者




15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16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13




多重障礙者




15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16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5




肢體障礙者




13




多重障礙者




15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16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8




顏面損傷者




13




多重障礙者




15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16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4.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流程





  目前對於身心障礙鑑定時間,並無明確規範,需視申請鑑定的科別及內容而定,但醫院在完成鑑定報告後10日內,會將鑑定報告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該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鑑定報告後,亦將在10日內核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轉之鑑定報告後,將主動進行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復康巴士服務及行動不便資格的評估與判定,作業時間以15個工作天為限。





  簡單來說,從鑑定報告完成到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最長作業時間為35日。





  身心障礙證明的申請方式分為兩種:方式1「一般流程」及方式2「併同辦理流程」。如果您選擇方式2「併同辦理流程」,必須配合公告指定醫院的門診時間與診次,不能指定特定醫師進行鑑定。如果您希望指定鑑定醫師,請您選擇方式1「一般流程」。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流程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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