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低收入及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費補助實施計畫
一、 依 據:
(一) 社會救助法第16條。
(二)老人福利法第5條第3項。
二、 目 的:減輕低收入及中低收入老人傷病患者於住院時自行負擔之看護費用,協助其獲得妥善之照顧。
三、 補助對象:
(一) 設籍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 設籍本縣列冊之中低收入老人,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每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台幣(以下同)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五萬元以上者。
(三) 本府委託收容於安、教養機構符合資格之個案由該機構代為申請,但本補助需按日扣除。
(四) 本補助不得與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重複領取;已申請居家服務者亦需扣除住院期間之服務時數。
四、 補助標準:
(一)符合衛生署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定疾病與住院要件,並需僱請專人看護者,其主要診斷疾病名稱,包括:急性支氣管炎、氣喘、慢性支氣管炎、腎結石、輸尿管結石、胃潰瘍、十二指腸潰瘍、消化性潰瘍、胃炎及十二指腸炎、肝硬化、肝炎、暈眩症、腎炎及腎病變、尿路感染、膀胱炎、尿道炎、尿道感染、自發性高血壓、高血壓性心臟病、腦震盪、顱內損傷、無合併症之頭蓋傷、軀幹挫傷、膝、腿(大腿除外)及踝之外傷…等及其他全民健保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
(二)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一千元,每一年度最高補助新台幣六萬元。
(三)中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五百元,每一年度最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
五、 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應於看護行為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證明書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最近三個月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載明入、出院日期)
4.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需由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人員核章)
5.醫院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人員出具之需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正本,或診斷證明書上同時敘明實際僱請期間者免附
6.照顧服務員身分證影本及其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丙級技術士證照)影本。
7.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含局號、帳號、戶名)
申請人因故需由他人代理申請者,依親等近者為優先;無親屬者,得由村里幹事代為申請。
(二) 申請看護費用者應以實際發生看護行為及支付看護費用為要件,同居共同生活親屬或依法互負扶養義務人間不屬本計畫補助範圍。
(三) 鄉鎮市公所於初審後送本府覆審核定,核定後函復申請人並將補助款撥入其帳戶。
六、 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七、 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停止補助並追回已領之補助款,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八、 本計畫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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